為因應本市各級學校因各類天然災害(如:風災、水災、震災、土石流災害等),造成校園(校舍)受損,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,茲制定相關處置原則,俾利災害處理時有所依循。
處置原則
(一)校園(校舍)安全評估。
(二)調整教學地點及課程。
(三)學生移轉安置。
(四) 災害應變教學場所及教學器材整備與分配。
執行要點
(一)校園(校舍)安全評估:
1、由校方初步檢視校園及校舍災損狀況,並填具校園建築管理檢核表(附件1)。
2、非關鍵物結構安全之災損,校方可即時排除部分應優先處理。
3、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應立即停止使用,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,張貼危險標誌和設置封鎖線,並通報本府教育局及相關權責機關尋求協助。
4、本府教育局或相關權責機關邀集專業技師到場評估,判斷是否有危險之虞及研商後續處置方式。
(二)調整教學地點及課程:
1、校內建物經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,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,張貼危險標誌、拉封鎖線並禁止人員進入。
2、封鎖之建物(或場所)若影響學生上課使用,應立即盤點校內現有空間調整上課地點,並視情況調整課程師資,必要時報請教育局同意。
(三)學生移轉安置:
1、若校園(校舍)經評估後不宜再作為教學場所,或現有安全之教室空間不敷使用時,則應將學生轉移安置於校外地點上課。
2、學生轉移安置部分:
(四)災害應變教學場所及教學器材整備與分配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