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本助學金以定期辦理為原則,臨時辦理為例外,委請桃園國小協助辦理助學金業務。本局依委辦學校提供之申請案件核定扶助名單及扶助金額。
三、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,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,應檢附資料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(送)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。逾期或個別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
四、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,受理申請時間預訂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,並自109學年度開始辦理(將另案於9月下旬函知學校受理時間等相關事宜)。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,得向桃園國小提出臨時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