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34402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請學校確依下列規定積極妥慎辦理: |
(一) | 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,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,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,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。又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,已明定IEP記載內容事項及參與IEP之人員,其中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,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;必要時,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,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。 |
(二) | 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,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(IEP),規劃及調整課程,提供學生適性學習。並該實施規範亦有明定訂定IEP內容、過程及行政程序等規定,IEP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,若有意見得再召開IEP會議修正;若仍有爭議時,應依據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」,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。 |
三、 | 爰請學校依據「特殊教育法」、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」、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」及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」,落實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(IEP)訂定事宜,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。 |